成都“四七九”将与民办学校“脱钩” 成都民办教育迎来新规范

教育导报网>新闻 2020-01-10 12:37

《教育导报》讯(记者 倪秀)1月10日,记者从成都市教育局召开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气会上了解到,成都市政府今日正式发布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措施》)。《措施》以问题为导向,坚持“规范”与“支持”并举,通过实施9条规范措施着力破解“治理难点”、8条扶持举措致力于缓解“发展堵点”。

《措施》明确,全市公办中小学、教办幼儿园和教研培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,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,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。市教育局直属学校(单位)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,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。合作双方应对涉及的国有资产(含无形资产)实行专项管理,共同负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、保值增值。民办高中不得擅自开设涉外办学项目,严格规范外籍教师聘用及管理。

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包含了成都四中、成都七中、成都市树德中学等,该《措施》的出台,意味着备受瞩目的“四七九”未来将不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。

《措施》规范了分类收费。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(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)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,按照相关定价权限由发改部门制定。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,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。民办学校提高学费(保教费)标准实行“新生新标准、老生老标准”,并提前半年公告。民办学校应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、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设置“校务公开栏”,长期公示办学资质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退费办法等信息。伙食费据实收取,专款专用,不得盈利。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计费,不得跨学期收费,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,不得代收第三方机构的考试费、考级费等费用,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推销贷款、金融产品或服务。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民办学校收费行为,教育、人社部门加强治理民办教育乱收费。

在规范招生入学方面,《措施》明确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办学类型、内容和地址办学,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先报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,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、校区或分校,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。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、地点、办法和程序招生,不得提前招生、有偿招生、超计划招生或委托第三方招生。公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招生,公、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和培训机构不得组织、变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入学考(测)试,不得擅自组建或委托第三方组建校外家长微信群、QQ群等网络社交平台,不得未经家长同意开展电话、短信营销,不得组织学生、家长开展在线集赞、投票、推送等营销活动,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(含调休日)开展学科类集体教学和培训。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不得举办、承办、协办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选拔性考(测)试、竞赛等活动。 

此外,《措施》还对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建、落实立德树人、完善法人治理、加强资产管理、建立风险防控、健全综合监管、推进分类登记、拓宽投资渠道、实施差别化用地、优化审批登记流程、培训教育新业态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

 




编辑/一审: 刘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