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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第33期(总第3928期) 导报一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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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绝校园欺凌 守护成长净土
■本报记者 马晓冰
《教育导报》2024年第33期(总第3928期) 导报一版

近日,成都市招考委、成都市教育局印发《2024年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》,其中明确,初中期间存在校园欺凌等行为的考生,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,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。

“防治校园欺凌”是一个被常年讨论的话题,每一次恶性事件的发生都牵动着大众的神经。该规定发出后引起广泛讨论,不少网友表示“支持”,建议“全国推广”。不过,也有网友提出担忧,如“该规定是否有实质性作用”“该如何界定欺凌行为”等。的确,“预防校园欺凌”绝非靠“打补丁”或处理个案就能解决问题,如何更好地避免下一个“受害者”出现,需要全社会共同思考、综合施治。

与法同行,让孩子明确行为底线

提起“校园欺凌”,浮现在人们脑海中的常是欺凌者凶恶却稚嫩的面孔,棍棒殴打、威胁恐吓他人的场面,还有受害者无助、无措的惊恐眼神,而这些看似经影视剧加工处理的呈现正发生在现实生活中,在一些孩子身上重复上演。对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来说,校园欺凌行为往往是先兆,想让未成年人做到有所为、有所不为,必须让其知晓行为的底线在哪里。

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认为,‘学生欺凌’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。”北京兰台(成都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莉指出:“在校园欺凌事件中,不仅被欺凌者的身心会受到伤害,欺凌者也需要承担相应后果。轻则加强管教,重则是矫治教育,甚至承担刑事责任,如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斗殴罪、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。”

比如,在已面向社会公开通报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中,15岁辍学在家的马某莲因生活琐事对六年级学生熊某心生怨恨,纠集八年级学生何某和七年级学生施某、夏某、刘某4人,在放学后尾随熊某胁迫其到偏僻处,5人轮流对熊某进行掌掴。马某莲还要求围观学生用她的手机拍下视频,传至微信朋友圈,令该视频被转发扩散。事发后,公安机关依法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何某进行治安拘留(因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,不执行投所);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马某莲、刘某进行治安拘留(不执行投所);对不满14周岁的其他欺凌者,责令其监护人分别严加管教。

法律是未成年人的“保护罩”,不是法外妄为的“护身符”。杨莉指出:“针对频发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,法律已经进行了相应调整。2020年12月26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通过,修正案第一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。最小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从14岁下调到12岁。”不过,杨莉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根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。不论是矫治教育、经济赔偿,还是承担刑事责任,法律能做的始终是事后的惩戒,再严厉的判决也无法抵消已经造成的伤害,而帮助孩子们树立行为底线,明确事件性质,警示他们“有所为、有所不为”,或许是法律能起到的更积极的作用。

追根溯源,家庭教育需负起责任

没有人生来就是坏人,一个人的是非观、善恶观与他从小生活的环境、被对待的方式有很大关系。若孩子成为“人人喊打”的欺凌者,他背后的原生家庭有着难以推脱的责任。

“恶性事件中的‘欺凌者’,他们身上大多具有攻击性强、情绪控制力不足、低自尊等特征,在人际交往方面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困难。”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、泸州市未成年人心理成长中心主任刘绍英指出,“一味地指责与‘标签化’这些犯错的孩子,或许是一种十分‘解气’的做法,但有的时候,这些在我们看来‘十恶不赦’的人,可能也是处于困境中的人,能否真正帮助他们去解决问题的根源,是他们能否改过自新的关键。”

家庭是孩子生长的土壤,家长不能小瞧了自己的榜样作用。刘绍英举例:“如果父母双方长期处于争吵、暴力的相处模式中,孩子也会在潜移默化中习得用争执的方式与他人交往;如果家长总是用权威式、强制性甚至‘棍棒式’的方法解决问题,孩子将缺乏用温和、理性的态度化解分歧的能力。”

此外,家长的“不当关心”也是容易在孩子心里埋下“隐患”的因素。首先是“漠不关心”,家庭结构不正常、没有得到足够的关照与管教,往往是欺凌者的共性特征;其次是“过于溺爱”,刘绍英指出,孩子如果在家中长期以自我为中心,不合理的要求也能通过被疼爱的“特权”得到满足,他在与外界的交往中很可能会轻视他人的权益与诉求,甚至通过伤害他人的行为对他们实施打压;最后是“关心的错位”,关心不只是停留在口头或止步于成绩,孩子的精神状态、身体状况家长更应时时留意。杨莉指出:“有一些欺凌形式具有隐蔽性,如果没有人去问,孩子也不主动告知,事态可能会发展得越来越严重,家长不能等到错过了孩子的求助信号才追悔莫及。”

家长知法、懂法,把跟孩子普法作为一种常态化、生活化的教育十分重要。“出于职业原因,在跟孩子沟通时,我对于欺凌、性侵、犯罪等话题并不避讳。让孩子知道危险、知道后果,我们再探讨怎么面对危险,不仅有利于帮助孩子树立自我保护意识,也能让孩子在了解之后有自己的价值判断,以这样的方式引导他去选择成为什么样的人。”杨莉建议家长结合事例,跟孩子一起学习法律知识,让孩子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、行为底线与法律后果。同时,家长需要以身作则,让孩子明白“规则”与“守法”的重要性。

及时介入,家校共育护航成长

“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个社会问题,需要对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、留守儿童教育问题、健全人格发展问题等进行全方位的考量,而能否在萌芽期发现潜在问题,并及时处理,是决定事态发展的关键。”杨莉指出,从制度程序上看,一旦家长或老师怀疑有相关情况发生,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,由相关部门做调查认定,进行惩处、管教或赔偿。

先报警处理,再进一步决定对孩子进行怎样程度的批评教育,无疑是最公正与稳妥之举。有老师曾收到学生反馈,同学间出现较严重的肢体冲突,因学校注重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防欺凌培训,从学生、生活老师到班主任、德育处主任都十分关注冲突事件的发展情况,学校调取事发时的录像后,马上展开调查,发现其中有学生态度恶劣、殴打同学,学校当即选择了报警处理并通知家长,由警方对事件性质做出认定,学校指导家长对孩子开展批评、警示教育。

“面对校园欺凌,学校用‘零容忍’代替‘和稀泥’,才是真正对学生、家长负责任的做法。目前,部分学校并没有完善的德育教育体系,哪里出了问题才开始进行专题教育,或引起舆论关注后才作出处理。”成都棠湖外国语学校初中党总支委员、德育处副主任袁成说,“对于厕所或宿舍等欺凌事件多发的地方,少有学校安装反欺凌报警装置,一些学校甚至没有开通电话热线与投诉信箱,无法第一时间对学生的求助进行反馈,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行为。建议各学校重视,在‘隐蔽的角落’守护学生安全。”

“孩子不敢告诉老师,老师不想惊动家长”的回避态度也是令事态升级的一大原因,与其“事后追责”,不如“前置处理”,袁成认为,除了畅通渠道、尽早发现,家校之间的共同干预、协力配合也十分重要。“部分家长在收到老师的提醒后会认为只是孩子间的‘小打小闹’,或者‘上纲上线’,直接对孩子进行棍棒教育,也有的家长会推脱责任,认为是老师管教不力。”袁成指出,“事情不能得到及时处置,受伤的是孩子,家长一定要对老师多一些信任与理解,重视沟通、理性配合,共同解决问题。”

对于教师而言,及时做好“双边家校沟通”更是重中之重。袁成认为,“在事件萌芽期,最好让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父母都能知晓事情的来龙去脉、发展状况,教师主动作为、提供建议,引导双方父母都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,才能阻止事件扩大化、恶性化。”